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一条有效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或者降分录取等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