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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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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民族预科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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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