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带动和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地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