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二)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信息咨询、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为前款规定的企业提供扶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