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科技兴农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加强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农业技术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予以优先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