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辖有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帮扶机制,落实对口扶持项目,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