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培育特色明显、带动力强的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