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优惠政策而削减对其正常安排的资金和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