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