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