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