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