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