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