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