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九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