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