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条有效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