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