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