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