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玄武湖公园保护和发展规划;(二)参与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计;(三)承担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四)监督检查景区内公园园景园容养护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审核景区设置旅游服务设施的方案;(六)指导景区内园林绿化、专类园建设、游览服务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