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写污损景物和设施;(二)擅自砍伐林木,损毁绿地;(三)捕猎野生动物,擅自捕鱼、采摘植物;(四)在划定的垂钓区外垂钓;(五)倾倒、在岸坡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六)乞讨、打卦、测字、算命等;(七)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