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景区内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玄武湖水体、水面。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利用玄武湖水体、水面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