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景区内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禁止向玄武湖水体排放污水。通向玄武湖水体的排污口,必须关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