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景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培育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项目,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接待容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