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景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培育景区文化、水上休闲、娱乐等特色旅游项目,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接待容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