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景区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以及明城墙等景观相协调,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