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