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