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汤山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对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江宁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