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