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