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排放、倾倒有害污水和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