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意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旅游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建筑退让、建筑高度、视线通廊、天际轮廓线等规划建设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