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