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条有效捐赠人向境内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