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下称侨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有关监督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