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公开表彰,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