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