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使用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