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受赠人应当每年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