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因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的规划布局等原因需要拆迁华侨捐赠工程项目的,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依法予以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并由侨务部门换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