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