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套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华侨捐赠工程的设计、规模和标准。

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落成后,由侨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