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