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华侨捐赠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受赠人应当按照用途,在所在地有关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