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人应当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办理登记手续的侨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