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捐赠人向境内捐赠物资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侨务部门可以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