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侨捐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向所在地侨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但是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