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捐赠人将其在本省投资经营所得的合法利润用于捐赠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